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69138号“寻找蝴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31号
申请人:阿蒂仙之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138号“寻找蝴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47357号“寻找蝴蝶La Chasse anx Papill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LA CHASSE ANX PAPILLONS”商标的恶意抢注。基于引证商标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大规模、批量性囤积、抢注在先知名商标、标识的明显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是一家法国的高端香水公司,“LA CHASSE ANX PAPILLONS”是申请人名下知名的香水品牌,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对应中文商业标识为“寻找蝴蝶”,经过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明确且唯一的指向申请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相关资料、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寻找蝴蝶”,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