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套路键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67738号“套路键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24号

       

      申请人:北京第二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7738号“套路键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的“套路”一词可理解为某人做事有所欺瞒或极具实际经验的处事方法,从而形成了一类行为模式。“套路键盘”使用在手机软件设计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此外,“套路”一词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