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91080号“人人问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66号
申请人:上海猫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1080号“人人问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88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合同、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人人问钱”,指定使用在担保、兑换货币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