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29547号“敕勒川实验中学 CHILECHUAN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390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实验中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9547号“敕勒川实验中学 CHILECHUAN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883号“敕勒川CHILECHUAN”商标、第6154400号“敕勒川敖伦布拉格及图”商标、第8329813号“敕勒川”商标、第8329968号“敕勒川旅游”商标、第8930960号“敕勒川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出借图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敕勒川”,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地域差异显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