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82819号“小器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22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14类第38982819号“小器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53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小器到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小器”,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首饰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