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29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24号
申请人:江苏安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2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颜色为绿色,第6588592号“樂峰LE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颜色为橙色,二者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实际使用可能性很小。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创意说明、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流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颜色不同可以区分,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未指定颜色,不能排除实际使用中颜色相近增加混淆的可能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体现的是申请商标与其他文字标识的组合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