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43582号“HUDO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64号
申请人:苏州风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3582号“HUD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487736号商标、第2948773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