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198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86号
申请人:北京双悦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9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6273号“鹿邦及图”商标、第1956350号图形商标、第12782610号“金鹿公务 DEER JET及图”商标、第19245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商标详情及流程、宣传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