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54180号“快手T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48号
申请人: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4180号“快手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291460号“快手及图”商标、第22291463号“快手及图”商标、第35889906号“快手及图”商标、第35895956号“快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10707123号“快手TV”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并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自2001年使用“快手”商标至今,四件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快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