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544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40号
申请人:佛山市正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4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8700600号图形商标、第27234049号“弗迪爱尔freedom air及图”商标、第8783743号“鸿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在3508类似群组上的服务。申请人请求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在3508类似群组上的服务(即“寻找赞助”服务),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版面设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