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30483号“希格玛少儿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39号
申请人:成都希格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30483号“希格玛少儿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228879号“希格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希格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