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方PO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73045号“M方PO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409号

       

      申请人:贵州爱沐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3045号“M方P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6468号“方及图”商标、第29553571号“方 万方汇据及图”商标、第37477857号“方 方氏教学法FANG SHI JIAO XUE FA及图”商标、第9694345号“POC”商标、第31061477号“POC”商标、第9974295号“M”商标、第20634781号“M GAMES及图”商标、第15827668号“M及图”商标、第15194840号“POC”商标、第13443336号“方 上方領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680期),故引证商标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十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方”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方 ”、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之一“方 ”、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认读汉字之一“方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POC”与引证商标四、五、九的显著认读字母“PO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十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十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鉴于其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