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72669号“鮀岛TUOD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12号
申请人:陈倩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2669号“鮀岛TUO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443号商标、第5273281号商标、第11720419号商标、第13737287号商标、第48803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一、二未续展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鮀岛”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鮀粤岛”、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鮀岛”、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中文“驼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扣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钉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