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寄居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21338号“寄居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63号

       

      申请人:河北寄居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聚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1338号“寄居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3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其现为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