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81297号“饭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96号
申请人: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1297号“饭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9434号“加饭Plus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22015号“加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47132号“OR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11819号“耀龙灯杆YAOLONGLIGHTINGPO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饭加”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加饭”、引证商标二“加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