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965350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芳芳
申请人因第9653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715号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组织的培训招聘会材料,如现场照片、场地租赁协议、发票等;
2、 申请人在多个城市举办的海纳共融营培训材料,如照片、宣传海报、培训手册照片、新闻稿、服装设计稿等。
我局在复审程序中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月28日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由于原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首先,复审商标核定的“培训、教育”等服务是指由个人或团体向他人提供与人员教育、训练相关的服务项目。其次,从申请人在案证据看,所有材料均是申请人为招聘员工、培训员工而组织的活动材料,其根本目的在于企业自身发展,该类服务并不是向他人提供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培训服务。因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视为是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材料。鉴此,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