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88252号“维璟中心WESTLINK 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68号
申请人:上海翎丰维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88252号“维璟中心WESTLINK 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2228号商标、第80314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未在宽展期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化的字母“W”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