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浦发发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19161号“浦发发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0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9161号“浦发发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5072号“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拟备工资单”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过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拟备工资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