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609号“NU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06号
申请人:斯特鲁曼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609号“NU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5541号“NU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0229号“NUVO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种植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假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