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戈壁绿农GEBILVNONG(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44802号“戈壁绿农GEBILVNONG(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36号

       

      申请人:甘肃开昂戈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4802号“戈壁绿农GEBILVNONG(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4286号商标、第323392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在表演艺术家经纪、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户外广告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戈壁绿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戈壁果农”、引证商标二“戈壁绿洲”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