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7691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16号
申请人:迪碧音响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9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0936号“斗奇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7082号“佳联地产BESTUNION PROPER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