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12562号“海鑫智能HISIGN
INTELLIGENT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65号
申请人:海鑫科金(大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2562号“海鑫智能HISIGN INTELLIGENT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5697号、第16364115号、第16375217号、第30687822号、第11190431号、第9404153号、第3123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