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匯上佳超市VOGUE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46811号“匯上佳超市VOGUE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63号

       

      申请人:广西新润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6811号“匯上佳超市VOGUE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2046号商标、第8035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