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三体运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29855号“三体运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209号

       

      申请人:三体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9855号“三体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7204号商标、第18488266号商标、第200099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部分驳回,其核准公告的部分与申请商标不构成类似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