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蘭Lamm Mass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19315号“蘭Lamm Massa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29号

       

      申请人:兰源(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掌知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9315号“蘭Lamm Mass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9905号商标、第6269910号商标、第13934455号商标、第62699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订单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动物饲养、园艺、眼镜行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蘭”,被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