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07731号“功德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50号
申请人:上海功德林素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7731号“功德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浆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0065号商标、第8020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6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另,鉴于申请人的代理人未取得特别授权,故其称接受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浆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