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30410号“IO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07号
申请人:韩国三元艾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0410号“IO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主动放弃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传真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解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报警器;眼镜;电池;电栅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9990号“i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13389号“IO-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94277A号“i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37761号“i-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80858号“越众传媒I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876152号“I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150093号“I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应不再阻碍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已对驳回时引证的第11409354号“I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已针对驳回时引证的第6348101号“i.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684171号“i.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935360号“I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时引证的第29543493号“I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658759号“IOLINK i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009199号“I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775735号“IOLINK I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6554675号“I-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在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读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九、十六处于异议程序中。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专用期至2019年11月20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传真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解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报警器;眼镜;电池;电栅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传真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解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报警器;眼镜;电池;电栅栏”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IOLINK”与引证商标十一“i.LINK”、引证商标十二“i.link”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十六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十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