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约二茶Other-Tea-Cho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40976号“约二茶Other-Tea-Choice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86号

       

      申请人:徐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0976号“约二茶Other-Tea-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8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约二茶”与引证商标“约茶”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