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8856号“陇上好礼
陇LONGSHANGHAO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32号
申请人:陇南好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8856号“陇上好礼 陇LONGSHANGHAO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7528号、第7240369号、第12548640号、第19474293号、第5249427号、第15342338号、第11901182号、第3149316号、第11189530号、第5368544号、第6110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至十一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果冻、蛋、水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果冻、蛋、水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