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48930号“RID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855号
申请人:株洲市睿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8930号“RI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88318号“睿基 Ridge”商标、第3452276号“RIDGE RAC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字迹形态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且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详情、宣传图片、合作协议及发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