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09091号“MARV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17号
申请人: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9091号“MAR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鞍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7836号商标、第4007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7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异议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5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背包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鞍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鞍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背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