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集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89759号“集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59号

       

      申请人:福清佳品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9759号“集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9677号“集优品”商标、第19409063号“集选优品”商标、第27361499号“集膳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状态,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商标设计内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