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276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34号
申请人:刘嵩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7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464708号图形商标、第21071146号图形商标、第9788903号图形商标、第4866158号“塞飞洛 CEFIRO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