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50096号“塞纳古堡Chatean de
Selles snr C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55号
申请人:古酩(北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0096号“塞纳古堡Chatean de Selles snr C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2350号“塞纳斯堡SANASB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97130号“塞纳斯堡SANASN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和显著主体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使用过程中,经过大量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塞纳古堡”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塞纳斯堡”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