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859351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50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奎克化学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859351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奎克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93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04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网络上以“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安全咨询服务项目上的信息。二、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安全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网站搜索“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截图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申请后一直在使用,从未间断,为大多数消费者所熟知,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代理、委托合同及发票;
      2、参加展会合同、参展申请表、展位确认书、海报及相关资料;
      3、官网在线咨询截图;
      4、微信公众号截图;
      5、媒体报道视频;
      6、百度网站搜索“国际商标”、“杭州商标注册”等关键词截图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原件及打印件证据材料,经核实,另提交的如下证据:
      7、企业照片;
      8、信笺纸、员工名片、宣传图册;
      9、官网截图;
      10、其他微信公众号截图;
      11、媒体报道视频截图;
      12、其他代理合同及发票;
      13、举办活动照片、参加展会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调解、法律研究”等服务项目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安全咨询、服装出租、交友服务、社交陪伴”服务项目上,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安全咨询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咨询、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诉讼服务、法律研究、调解、域名注册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0月13日。2019年1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安全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全部证据显示的服务均为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咨询服务。故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安全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安全咨询服务上请求复审,并未对复审商标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其余服务上请求复审,因此,我局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其余服务上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全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