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中铁国建CR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880898号“中铁国建CRR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47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家争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2日对第14880898号“中铁国建CR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乃至全球最具有实力、最具规模的特大型综合建设集团之一,第4002282号“中国铁建CR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企业核心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建筑服务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当认定为建筑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及子公司介绍、宣传册;2、使用引证商标资料;3、财务审计报告、税收完税证明;4、工程合同及发票;5、广告宣传费用数据;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中国铁建年鉴》等摘页、媒体报道、举办活动照片;7、所获荣誉证书、行业排名;8、领导关怀资料;9、从事公益资料;10、被申请人企业及官网信息、相关民事诉讼资料;1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及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具有合法有效使用权,不构成侵权。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具有显著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并不冲突,不造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四、争议商标并未给引证商标商誉造成实质性损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LOGO牌匾照片、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外墙广告字制作安装合同、收据、广告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中铁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地质勘测、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2018年2月6日,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于2004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服务上。2010年10月21日,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建筑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已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