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苏酒绵柔之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92789号“苏酒绵柔之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74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2789号“苏酒绵柔之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981269号“蘇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02748号“綿柔蘇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12714号“蘇酒SU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构成上有所差异,故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2142730号“实加艾提SHIJA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