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561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15号 -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56154号“chunghw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15号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6154号“chungh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673835号“chunghwa”商标、第17232462号“chu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34167430号“chunghwa及图”商标、第34167899号“chungh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无效状态,已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并非是“中华”的通用汉语拼音,不属于我国国家名称的简称或缩写。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三、四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hunghwa”有“中华”之意,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