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IRT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195号“AIRT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17号

       

      申请人:BERRY GLOB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195号“AIR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2797号、第5519813号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