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829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26号

       

      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2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证据、财务类证据、维权记录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中包含大量申请人其他文字商标等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单一图形)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