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IANGSUZHICHENGSONGBIAND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08912号“JIANGSUZHICHENGSONGBI

    AND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480号

       

      申请人:江苏志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8912号“JIANGSUZHICHENGSONGBIAND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JIANGSU”虽然为我国“江苏”的拼音,但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第10585123号“帮得忙BANGDEM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审计报告、保险参保情况、商标设计内涵、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拼音“JIANGSUZHICHENGSONGBIANDIAN”及图形构成,其中的“JIANGSU”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其整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