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迅雷快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29725号“迅雷快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37号

       

      申请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前:深圳市迅雷网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9725号“迅雷快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0075号、第33169067号、第31615617号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共存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6274号、第16468814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