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834714号“网龙NETDRAG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73号
申请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4714号“网龙NET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936653号“中华网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7657A号“龙网传媒LONGWANG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申请人及其“魔域”商标获奖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网龙”、英文“NETDRAGON”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龙网传媒LONGWANGMEDIA及图”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图形设计手法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