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58705号“老勝利路 湯包馆 始于1984年及图(指定
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486号
申请人:南昌春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8705号“老勝利路 湯包馆 始于1984年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已经进行作品登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21642039号“老胜利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证明、作品登记书、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文字“老勝利路”与引证商标“老胜利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但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相同,经营项目相近,二者共存使用,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作品登记情况不能成为其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