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609427号“PRONOVIA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圣帕特里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春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09427号“PRONOVIA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8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香料制品及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子公司经营的微博账号发布相关微博的截图复印件;
2、申请人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
3、国家图书馆关于“PRONOVIAS”的检索结果及报道复印件;
4、网络检索结果复印件。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案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运营婚纱产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是西班牙“PRONOVIAS”品牌的所有人,是世界顶尖的国际时尚婚纱品牌,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长期、持续使用“PRONOVIAS”商标,并通过品牌广告、参加婚纱展、婚博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复审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的证明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5月20日在西班牙进行基础注册,我局核准其在第3类“香料制品及化妆品”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使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使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微博截图,证据3为媒体报道、证据4为网页截屏,虽然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属于指定期间,但微博、报道及网页的内容均系对“PRONOVIAS”婚纱的介绍和宣传,微博和网页所附图片亦为婚纱产品的照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料制品及化妆品”商品;证据2为申请人子公司的登记信息,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于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