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45000号“文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92号
申请人:长沙市文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5000号“文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0526号“文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97226号“文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81210号“文夕面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商业橱窗布置;饭店行政管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692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9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695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9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