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星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86284号“小星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11号

       

      申请人:伊诺思投资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埃菲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6284号“小星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 棋;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0268号商标、第31063653号商标、第33150878号商标、第5704850号商标、第19722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 棋;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 棋;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