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050037号“芽妹YA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67号
申请人:广东芽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0037号“芽妹Y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芽妹YAMEI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0464号“友善FRIENDLY及图”商标近、第9447169号“DODO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