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海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52282号“海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88号

       

      申请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2282号“海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5247号“海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防水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895号“海欣 ha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引证商标一流程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0855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笔记本电脑、遥控仪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9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所有人针对该《撤销决定书》向我局提交撤销复审申请,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复审申请,上述《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68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防水衣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