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934227号“KCIC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41号
申请人:广州可塑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31934227号“KCI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申请注册第18313988号“KC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观上具备高度相似性,且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近似。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仍然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3、被申请人为新设公司,且在公司设立后迅速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并发起一系列商标纠纷,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州可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9日申请注册,在2019年03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醋酸纤维素;硫化纤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9年03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卢伟潜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在2016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7年11月02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期至2026年12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醋酸纤维素;硫化纤维;半加工丙烯酸树脂;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硬橡胶铸模;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加工塑料物质;3D打印用半加工聚乳酸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榔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半加工醋酸纤维素;硫化纤维;半加工丙烯酸树脂;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硬橡胶铸模;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半加工塑料物质;3D打印用半加工聚乳酸纤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橡胶榔头”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